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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对房地产行业销售收入处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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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12-2 23:55
标题:
会计和税法对房地产行业销售收入处理的区别
会计和税法对房地产行业销售收入处理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就已经开始,而且完工后还会继续下去,直到全部开发产品售出完毕。会计处理上对于预售开发产品所收到的首付款、按揭款、定金等一般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开发产品完工交付确认销售收入时由“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与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和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产品完工交付之前分别在“开发成本”“应交税费”借方归集,确认收入时分别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在项目完工交付之前,除期间费用外,利润表不能体现开发产品的经营成果。
对于房地产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处理,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则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说明税务收入的处理已经与会计核算处理截然不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把会计核算上的销售收入认同为税务处理上的销售收入,也不能将税务处理上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作为会计账务处理的核算规范。
针对开发产品完工前后销售行为的不同内涵,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不同的处理方式。我们对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后的收入处理方式比较分析如下:
1、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取得的收入
会计处理为一项负债,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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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1-12-3 09:14
太贵了
作者:
112097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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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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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j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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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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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p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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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7 11:14
作者:
cxp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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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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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营-浅宇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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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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