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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开办的房企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11-27 00:38
标题: 新开办的房企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
新开办的房企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
问: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在第一年取得预售房产销售收入,因房地产正在建造中,故财务上未做销售收入而挂预收账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业务招待费应该怎样核定?是按销售收入还是预收账款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尽管处于建造之中,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即在税收上确认为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27 08:15
谢谢分享
作者: 刘魁 时间: 2011-11-27 09:00
谢谢分享
作者: lee315 时间: 2011-11-27 10:11
学习了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1-11-27 10:16
谢谢分享啊
作者: 昏昏昭昭 时间: 2011-11-27 14:40
学习了。
作者: huangru2007 时间: 2011-11-27 20:51
在房地产会计网学到不少知识。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1-11-27 22:39
一天没上房地产会计网,心里总惦记着。
作者: xky135 时间: 2011-11-29 16:08
谢谢谢谢
作者: 人在远疆 时间: 2011-11-29 16:16
每次打开总能学到新的东西
作者: 蒲公英1 时间: 2011-12-12 17:26
学习
作者: 闫厉 时间: 2011-12-13 13:26
谢谢分享
作者: 蓝雪1 时间: 2011-12-13 16:52
感谢分享。
作者: 悠悠漫步 时间: 2011-12-13 21:08
谢谢分享,

作者: 闫厉 时间: 2011-12-21 08:52
学习,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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