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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开发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ysz10    时间: 2011-11-25 13:18
标题: 土地开发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中关于土地开发有这样一句话:“新建商品性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为什么不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 ?开发自用土地所发生的费用,由2个或者2个以上负担的,先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中归集。为什么不在“开发成本-自用土地”中归集?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1-11-25 15:00
土地开发是二级科目,按照统一的科目顺序及内容归集,若你能分清也可以按你那么入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1-11-25 16:09
这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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