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股东分红内外涉税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1-11-23 21:46
标题: 股东分红内外涉税分析
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会形成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要分配给股东的,即所谓通常意义上的股息红利,股息红利分为现金股息红利和股票股息红利(如送股)两种。
现针对股东的股息红利涉税问题做以下分析:
一、分配现金股息红利
1、投资者是企业:
A、境内企业:2008年前股息红利要补税率差;2008年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的和间接投资持有上市企业股票超过12个月以上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9号。
B、境外企业:2008年前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或其他预提所得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来执行)。国税函[2008]112号。
2、投资者是个人:
A、境内居民:执行20%个人所得税税率;但对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减半按10%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B、外籍人员:一直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二、分配股票股息红利
1、个人股东: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是除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外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个人股东一律缴纳其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不要乱做会计分录以转增资本,这样可防止个人所得税的发生。国税发[1994]89,派发红股以面值为计税依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国税发[1997]198、国税函[1998]289、国税函[1998]333(青岛路邦是有限责任)。
2、企业股东: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不确认会计收入;税务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纳企业所得税,则申报表上也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对当期所得税是不产生影响,但会对以后的出售有影响,因为根据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量的原则,再出售的计税成本会加大。
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反向推断。若企业确认收入,则应该确认所得税的计税成本。除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的权益转增资本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季度预交所得税问题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交,此处的实际利润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而是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核算的利润总额。
2、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调整项目有明确规定:
利润总额调减项目: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房地产企业调增的项目: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大部分15%)
房地产企业调减的项目:预收房款的税金及附加7.5%包括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土地增值税(2%)
一般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利润-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利润-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预收房款×15%-预收房款×7.5%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11-23 22:10
学习了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1-11-24 08:21
谢谢啊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24 08:39
学习了
作者: 289421471 时间: 2011-11-24 09:08
学习学习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1-11-24 11:22
学习习了
|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