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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回迁房屋差价款冲减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打印本页]

作者: 小东    时间: 2011-11-15 11:33
标题: 回迁房屋差价款冲减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回迁房屋差价款冲减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需不需要在账面上体现冲减?如果需要体现,那么我该何时冲减?是我每收一笔钱就冲减一次,还是每月/季度/年冲减一次?如果不要在账面体现,那么就是我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土地增值税清缴的时候直接计算冲减就可?
作者: weillst    时间: 2011-11-15 13:17
应在账面反映冲减,应每次冲减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15 13:48
正好需要
作者: 掀风鼓浪    时间: 2011-11-15 15:28
      根据国税发2006年187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回迁房视同销售处理,应按照房屋同类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按照本文件精神,如果拆迁费价值100万,回迁房价值120万,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公司20万。则,会计应:1、确认收入120万,确认拆迁补偿费120-20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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