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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调整汇总 [打印本页]

作者: 289421471    时间: 2011-11-1 13:37
标题: 财税调整汇总
财务会计制度与相关税收调整政策汇编
为了帮助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我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解答(四)(财会[200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及其他地方税种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摘要汇编,供查阅,具体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1.         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能否相互承担或分担费用?如果共同分担,应当如何分摊?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承担费用的核算,应按照《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作者: ccgksw    时间: 2011-11-1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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