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从无锡国税找到正确答案了!以下引用无锡国税的范例说明:
范例一:
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搬迁中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60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7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1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完成搬迁,重置固定资产850万元。
(一) 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 1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
(2)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600
(3)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80
贷:银行存款 80
(4)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320
贷:资本公积 320
(5)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850
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 85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
搬迁收入余额=1000-850-70-10=70(万元)
(2)该余额70万元应计入结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
(4)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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