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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财税2005年181号文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11-10-31 00:49
标题: 关于财税2005年181号文的疑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在上述文件中,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是否应该改正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40%—50%]×1.2%。
第二、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是否应该改正为: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9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作者: txsywsb    时间: 2011-11-4 11:25
你的理解不对,举例如下: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例如:房产原价为10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原值比例为60%,则应税房产原值为1000×60%=600万。
应纳税额=600×(1-30%)×1.2%=5.04万元。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10%——30%)自行确定

作者: zhdl    时间: 2011-12-12 09:31
规定不明确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3-18 14:57
房地产公司如果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是用来销售的,还用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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