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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与电视台签订的广告播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10-17 16:11
标题: 与电视台签订的广告播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我公司属于产品制造商,与各地电视台签订的广告播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广告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明,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应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广告公司与企业所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属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广告合同,企业与广告公司应分别就各自所执合同贴花。

  企业与各地电视台签订的广告播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附的合同种类,无需贴花。

作者: 善德    时间: 2011-10-17 17:11
真的哟,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10-17 17:22
之前一直没有想过电台的广告费不属于缴纳印花税的应税范围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1-10-17 22:49
恩。。这到是没有注意。。
谢谢楼主了。。

作者: shj19780310    时间: 2012-7-25 15:06
谢谢楼主,学习了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8-17 11:26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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