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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外购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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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色小樽
时间:
2011-10-9 14:46
标题:
销售外购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按销售货物和建筑业劳务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那提供的是外购货物呢?
有说外购的货物就全部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
但是根据厦地税发[2009]106号
对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分两种情况执行:
(一)能划分安装劳务金额和销售外购货物金额的,不论签订安装合同还是销售合同,均对安装劳务征收营业税,对销售外购货物征收增值税。
那究竟外购是开具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发票呢?上海的操作是怎样的呢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1-10-9 16:14
有新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作者:
蓝色小樽
时间:
2011-10-9 16:25
那就是仅限于自产货物咯
那厦门地税那个应该是不确切的咯
作者:
gz86172
时间:
2011-10-10 20:11
也碰到同样问题,网上问过好多,答复不统一,销售货物提供建筑劳务广州规定与厦门又不同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10-10 21:50
这个23条确实限定就是自产,因为23条能够真正实施开的一个关键点在国税出具自产证明
如果非如此,除了某些地方规定,那么非自产都要以安装合同,材料一同计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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