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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联企业之间利息费用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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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6-28 10:17
标题:
关联企业之间利息费用应当如何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集团公司一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与集团公司当年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明细如下:
日期 贷方发生额 贷方余额
2007-3-10 4800000 4800000
2007-3-20 3000000 7800000
2007-3-30 3000000 10800000
2007-6-3 -5500000 5300000
2007-6-10 1000000 6300000
2007-8-10 -6300000 0
08年汇算清缴时,税务局提出要算资金占用费,依据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问:这部分资金占用费是进成本还是进费用?我公司当年该项目税前扣除限额是多少?假设当年贷款一年期利率是10%
是不是150万*10%=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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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枯叶飘零 于 2008-6-28 11: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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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6-28 11:05
向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的列支限额
提问时间
:2008-04-25 10:59:54
我司为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因项目开发需要,需向双方股东借入大额款项,请问,对于此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进入我司成本有无限制?是否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抵扣?同时有无额度上的限制?如我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那么向双方股东借款支付利息的额度是多少?
12366答复:
发布时间:
2008-04-25 12: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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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纳税人之间互相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扣除金额,均要有效合法的票据才能入帐。但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谢谢!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6-28 11:19
近日,溧水县地税局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某建筑工程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是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01年11月投资1000万元注册资金兴办的。2005年初,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开工,工程需要的流动资金比较多,为此该建筑工程公司在2005年1月向建设集团公司借入了800万元的流动资金,2005年年底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建设集团公司当年11个月的利息44万元,并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向建设集团公司借款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应可以在税前全额列支。事实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向建设集团公司借入的款项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50%)以上的利息支出16.5万元(44-44/800×500)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未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借款,其应付的利息支出27.5万元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对该建筑工程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5.445万元,并处以补征税款0.5倍的罚款。
在此税务人员提醒相关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清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要在税前多扣除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 方洪奇
作者:
小小1
时间:
2008-6-28 20:46
顶,今天刚算了一下年度的利息,怕是给未来工作留了个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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