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扣除项目表 | |||||||||||||||
项目 编号 | 扣除项目类别 | 明细项 | 标准 | ||||||||||||
1 | 工资、薪金支出 | 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工资已计入成本费用→不作纳税调整 | ||||||||||||
工资未计入成本费用→直接扣除 | |||||||||||||||
2 |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
拨缴的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
3 | .社会保险费 | 五险一金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
失业保险费 | |||||||||||||||
生育保险费 | |||||||||||||||
工伤保险费 | |||||||||||||||
住房公积金 | |||||||||||||||
4 | 利息费用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可据实扣除 |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 ||||||||||||||
5 | 借款费用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准予扣除 | ||||||||||||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 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 ||||||||||||||
6 | 汇兑损失 |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 | 准予扣除 | ||||||||||||
7 | 业务招待费 | 扣除最高限额 |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5‰ | ||||||||||||
实际扣除数额 |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 ||||||||||||||
8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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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准予扣除 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
10 | 保险费 | 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 准予扣除 | ||||||||||||
11 | .租赁费 | 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 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
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 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 ||||||||||||||
12 | 劳动保护费 | 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准予扣除 | ||||||||||||
13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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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关资产的费用 | 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 准予扣除 | ||||||||||||
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 | |||||||||||||||
15 |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准予扣除。 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 | 准予扣除 | ||||||||||||
16 | 资产损失 |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 | 准予扣除 | ||||||||||||
17 | 其他项目 |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 准予扣除 | ||||||||||||
18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保险企业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
不得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①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④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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