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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船税法 按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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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1-9-17 14:15
标题:
车船税法 按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车船税法(
主席令
2011
年第
43
号)
,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根据规定,乘用车的计税依据,将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此次通过的车船税法,吸收了委员们和公众的意见,降低了税额幅度,最终的方案是:乘用车排气量
1.0
升
以下的,为
60
元至
360
元,
1.0
以上至
1.6
升
的为
300
元至
540
元,
1.6
升
以上至
2.0
升
的为
360
元至
660
元。
按照新的征税方案,
2.0
以下、占乘用车
87%
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
车船税法还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却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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