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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驻在员:非居民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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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1-9-17 11:07
标题:
驻在员:非居民税收问题
2011-09-04 23:42:34| 分类:
杂谈
| 标签:
税收协定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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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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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区局一小步 涉外税收一大步 ——武汉市武经区局“非居民企业驻在员征收营业税”征收纪实
作者:陈坚
2011年元月30日,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终于将其2010年1至10月向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支付的派驻管理人员经费(简称“驻在员经费”)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共计自清自查252万元解缴入库。
252万元虽然数目不多,但这是在武汉市地税局罗涛局长的高度关注下,武经区局党组协同各业务科、所向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反复宣传政策长达7个月的结果。平均每个月一次的非居民税、企座谈会,硬是将全国合资汽车行业税收管理中遇到的共性难题解决了,即“非居民企业和国内合资企业签订《委派合同》,向国内合资企业派驻管理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相应的劳务对价,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在多次的税企座谈会中,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不断地提出各种问题,如:签订的不是有偿劳务委派合同、改变合同的签订形式和内容可否避税等等。针对企业提出的各种问题,我税务人员仔细研究了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派合同》,就《委派合同》对委派人员的方式、委派人员的待遇以及支付委派人员经费的方式等内容来看,其实质是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偿劳务委派合同,应对其提供相应服务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相应的劳务对价征收营业税。即使是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直接与标致集团派出的高管签订独立的个人劳务合同,而未改变高管与标致集团的雇佣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仍应在我国缴纳提供劳务服务的营业税。
一、咬文嚼字、找准政策依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自从区局领导参加完“广州四城市合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研讨会”归来,就立即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步骤,和税政科商量准备政策依据,与管辖所研究工作的可行性,向专管员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从“《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5)第200号”到“《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第055号”,从“《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到“《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再从《中法税收协定》到《中日税收协定》再到《中新税收协定》。上至区局领导,下至专管员,一字一句地琢磨政策的意思,特别是比较拗口的《税收协定》,更是花费了同志们大量的时间,终于在国税发[2010]75号文中找到了即准确又方便理解的政策支持,按照该文第五条第七款第二点规定:“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为母公司工作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可判断这些人为母公司工作:1、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2、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3、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4、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母公司(标致雪铁龙集团)向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的行为实质上符合上述多条标准,其通过派人来华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在华构成了常设机构,我国可按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到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鉴于以上劳务行为,按《中华人员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
二、不厌其烦、反复宣传。
因为此事事关重大,神龙公司的各级别人员都先后几次来地税局协商此事,从办税员到会计部主任,从财务经理到税务总监,从分管副总到公司总经理。在多次地和神龙公司的各阶层员工接触中,同样的问题不得不多次反复解释。每次的税企座谈会都会开上三、四个小时,但同志们每次都是以饱满的热情,都像是初次跟神龙公司介绍政策似的,不厌其烦地宣传。我们还利用“四上门”活动,由区局领导带队主动前往神龙公司宣传政策,听取企业的困难和意见,最大程度地将工作做细、做好、做和谐。
三、注意方法、紧抓原则。
在和神龙公司各位领导的多次商谈中,有时候也会遇见很棘手的问题,如:政策依据是什么,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政策早就有了为什么税款现在才开始征收,全国其他的地方都没有开征为什么武汉先行开征……。我方地税人员本着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严谨的治税精神,有礼有节地应对各种问题甚至是责难,这种有理有节、据理力争的商谈方法最终取得了对方的尊重,各种问题的解答都得到了认可。特别是最后一次的商谈会,神龙公司请来了其法律顾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劳务委派合同》的签订形式或方式更改后是否可以合理避税的问题,试探我方态度。我局明确指出我方只看实质而不重形式,无论合同如何订立,只要实质上是国内外公司签订的有偿劳务委派合同,就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这一原则不会改变。
本次的252万元“驻在员经费”营业税的开征只是破题之作,若是推广到开发区所有的合资企业,对武经区局收入计划的完成将是一大块支持。另外,加上武经区局同步推进征收的“技术援助者”的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如果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而广之,更是涉外税收的一大进步。
耕耘的收获
—记武汉市武经区局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2011年1月25日,武经区局开出了一份厚重的税票。这是对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开出的第一份关于临时来华人员构成常设机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票,349万余元税款也于同日入库。这笔来之不易的税款凝聚了武经区局领导、科(所)长和税收管理员历时半年多的辛劳与汗水,体现了武经地税人敢打硬仗、善打硬仗的果敢与信心。
2010年6月8日,相关地税部门在广州召开了天津、广州、武汉、成都四城市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研讨会。此次会议对临时来华人员所涉个人所得税、日本汽车企业派驻国内合资公司常驻人员经费所涉营业税、日本本田企业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商标使用费征税等事项明确了征收原则和政策依据,为我局进一步开展非居民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会后,市局罗涛局长专门做出批示,要求我局按四城会议精神迅速展开工作,狠抓落实。根据罗局长的批示,我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以“一把手”挂帅、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组,列出时间表,确定落实责任人,立下军令状,为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历尽天华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武经区局工作专班组先后5次就常设机构判定、临时来华人员工作天数判定、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管辖权等问题与日资企业代表进行磋商,谈判长达半年之久。在政策把握上,我局坚持《中日税收协定》及相关规定不让步。在切实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同时,我局积极主动地开展走访约谈、“四上门”等活动为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逐步打消纳税人的疑虑。即使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工作专班组仍通过耐心细致、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敬佩。我局在工作中不仅强调相关实体法的准确解读,更注重程序法的规范执行。通过采取及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商议成果形成会议纪要、反复讲解个税计算方法等措施有效杜绝了纳税人拖欠税款的侥幸心理,有力保障了349万余元税款的及时入库。
通过这个案例,我局对非居民税收征管工作形成以下体会:
一、健全机制是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市虽地处内陆,但涉外经济总量逐年增长,非居民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且全市70%的外资企业都集中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管理机制的缺乏势必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直接损害了我国税收主权。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正是在市局罗涛局长的专门批示与大力支持下直接推动的。今后,我局将通过召开会议、调研培训等多种方式,要求涉外税务管理人员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高度,提高对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
二是总结经验,推进专业化管理。我局将以工作专班组为起点,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以“一把手”挂帅、骨干参与、任务分解到个人为核心的专业化管理模式,为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奠定组织基础。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这就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特点,我局将制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通过职业技能大赛等形式推动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
二、广泛宣传是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保证
非居民涉税信息获取难、源泉扣缴制度落实难,是困扰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两大问题。应通过扩大宣传辅导,着力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遵从度和配合意识。
一是加大非居民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12366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非居民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增加政策与办税程序的透明度,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是提高扣缴义务人的配合意识。对负有扣缴义务的重点单位和个人,通过税企座谈、纳税辅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争取其支持和配合,督促其正确履行扣缴义务,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强配合是防止非居民税收流失的关键
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仅靠地税部门孤军奋战很难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在此项工作中,区局多次主动与国税局沟通协商,争取国税局的理解支持,在解释口径、执行政策等方面保持一致,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通过与国税部门的日常工作沟通,定期信息交流,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协调配合,确保税收管辖权、纳税义务判定、常设机构判定等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一致性,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
二是各地(区)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
三是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相关部门(如:海关、公安出入境、外汇管理局)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成都市地税局在广州参加四城市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研讨会
为了探讨解决日资汽车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学习兄弟市局汽车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经验,我局应广州市地税局邀请,于2010年6月8日在广州市参加了广州、天津、武汉、成都四城市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研讨会。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协定处付瑶处长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就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
会议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处黄少明处长主持。首先,广州市地税局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广州的汽车行业的生产规模以及日资汽车行业的纳税情况,2009年广州市规模以上汽车制造业工业总产值为2250亿元,日资汽车行业共缴纳地方各项税收6.7亿元,表明了其汽车行业在地方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其次,广州局详细阐述了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三大问题:一是日本汽车企业转让技术同时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支援服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其临时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二是日本汽车企业派驻国内合资公司常驻人员经费涉及的营业税征管问题;三是日本汽车企业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商标使用费征税问题,并分别提出了处理建议。随后,天津、武汉、成都地税局分别就三个问题以及本市日资汽车行业的征管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首先对我市汽车行业纳税情况作了介绍,2009年四川丰田有限责任公司总产值为70.43亿元,在国税缴纳税收23.53亿元,在地税缴纳1400万元;然后就三个问题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对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的看法,并表示对类似企业的征管应不仅限于汽车行业,而要将此类做法延伸到各个行业。最后,付瑶处长结合会议讨论的内容提出了总局关于对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的几点意见:一是肯定了广州市地税局对日资汽车行业征管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是明确了日本公司与境内合资汽车企业在签订并执行有关提供技术支援服务合同超过183天时,应判定境外企业已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临时派遣人员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相关政策文件的具体时间,以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规定时间为准;四是解答了企业间跨国派遣常驻人员经费征收营业税问题;五是重申了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费的税收征管按照国家原有政策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骆贵全副局长对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以及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并表示本次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四城市地税局就行业中税收政策执行达成一致,为全国范围税收政策的统一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希望以后加强交流、增强联系,消除地区政策执行壁垒,更好地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共同为推动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向前发展而努力。
武汉市武经区局参加四城市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研讨会
2010年6月7日至8日,遵照市局领导指示,武经区局副局长龚宏伟等一行3人应邀赴广州市地税局,参加了“四城市日资汽车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研讨会”。
目前,我国日资汽车行业主要分布在天津、成都、武汉、广州等城市。近年来,广州市地税局在日资汽车行业税收管理中遇到一些较为共性的问题:一是日本汽车企业转让技术同时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支援服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二是日本汽车企业派驻国内合资公司常驻人员经费涉及的营业税征管问题;三是日本汽车企业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商标使用费征税问题。对上述问题,税企双方的理解不尽相同,其中有些问题双方反复争议达数年之久,并通过日本驻广州领事馆等不同渠道反映到上级税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同时也涉及到国税部门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判定,而且企业反映不同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口径也有所不同。
为探讨解决日资汽车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交流汽车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经验,广州市地税局组织天津、成都、武汉、广州等四个城市地税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以上争议较大的三个问题进行了研讨,并与国税部门和日方企业人员交换了意见,对争议问题的税务处理达成了共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司付瑶处长应邀到会指导。
(办公室 邓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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