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集团内部资金占用费是否存在纳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6-25 09:20
标题: 集团内部资金占用费是否存在纳税问题?
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1)在集团公司内部独立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应采用什么收据?(2)集团内部有资金调剂(未支付利息)的情况,请问占用资金是否存在纳税方面的问题?
答: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作者: 枯叶飘零    时间: 2008-6-25 09:24
1\你公司让渡资产使用权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核算的内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是你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合理的原则在借款其间内合理分摊计入收入.
2\关于税收问题: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5]156号、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应当缴纳营业税.最好你公司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目前税率为5%.关于缴纳营业税及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附加,按照会计规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出核算.(根据配比原则)
2)\你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进行汇算清缴.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6-25 09:45
只有在统借统贷上动点脑筋了
作者: 老何    时间: 2008-7-16 23:10
是这个样子的,以后要注意细节。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