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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1-9-3 11:59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出售墓地视同销售不动产  
2011-08-23 10:19:41|  分类: 地方税收法规 |  标签:墓地  不动产  营业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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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对公墓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现将我省对公墓行业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印发
    思考: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那么是否需要比照房地产国税发【2009】31号文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否耍按国税发(2006)187号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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