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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打印本页]

作者: 杏雨财税    时间: 2011-9-3 11:47
标题: 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我公司于2010年12月发生销售业务,并于12月确认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但当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于2011年1月给对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请问如果确认收入与开具发票不在同一个月份可以吗?
1、2010年12月发生销售业务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2、2011年1月给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由于你2010年12月份计提了销项税,2011年1月申报时你的帐面金额与防伪税控金额数会导致不一致.所以,你还不如将2010年12月计提的销售税调整(也就是不计提了),等2011年1月开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
回答:2011-02-1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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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li

[智者]

你可以12月做无票收入,今年1月份开票后先红字冲回上年12月分录,然后根据1月份所开发票重新做帐,不过实际操作中差不多都按1楼姐姐所说的去做,如果实在不想让税务局挑毛病,只能先做无票收入,开票后再冲回
回答:2011-02-13 09:48
共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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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学者]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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