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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灵感伊人    时间: 2011-8-31 09:43
标题: 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大家好,我们公司将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卖给房主,没有产权出售应该是不要交土地增值税的吧?
谈谈你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处理方法好吗?谢谢了
作者: 刘利国    时间: 2011-8-31 10:02
标题: 无产权的地下车库回复


[size=65%]n租售给业主,计算土地增值税。

[size=65%]n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size=65%]n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项目。

[size=65%]n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8-31 21:09
咯上的,学习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8-31 21:13
原帖由 刘利国 于 2011-8-31 10:02 发表


n租售给业主,计算土地增值税
n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

楼上的,租给业主,计算土地增值税,有政策依据吗????
作者: shezha    时间: 2011-9-15 22:30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用房、人防设施、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无偿供全体业主使用的车位、车库、会所等房产。

  纳税人开发的,无偿供物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经营用房产、设施,如全体业主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实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产、设施权利的,不允许计入公共配套设施,且在对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亦不得列入清算范围,其分摊的土地成本、各项开发成本、费用、税金等,不得在清算时扣除。

  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销售的名义,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摊的成本也不允许列入扣除项目。
不要开不动产销售的发票。。
作者: ssd    时间: 2011-9-20 17:07
地下车库已经列入“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科目,肯定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作者: 许家铭    时间: 2011-9-20 18:36
如果不开销售发票就可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但是要交房产税了,而且业主也不同意不开销售发票
作者: zjlszj8811    时间: 2013-10-19 20:49
好资料,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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