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土地成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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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地红梅
时间:
2011-8-30 16:00
标题:
土地成本分配
怎么理解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一)占地面积法。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我认为这个说法无法将整个项目的土地成本全部分摊完,因为比如整个成本对象建筑占地与整个开发用地面积比例为60%,就会有40%的土地成本不能分摊.这合理吗?不管怎么说税务稽查只认文件,我怎么办.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1-8-30 16:14
这一条是共同成本和不同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方法,不是土地成本的分配方法.
例,某项目500亩,分两期,一期300,二期200,无法分清的共同成本1000万,则一期摊:300/500*1000=600,二期400.
作者:
雪地红梅
时间:
2011-8-30 19:32
但第三十条(一)中规定应土地成本应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8-30 21:13
占地面积,总不能自己用尺子去量吧??再说了,税务不见得认可啊
作者:
依兰日记
时间:
2012-7-12 11:48
感谢风雪夜归人老师,学习了
作者:
shooter_zh
时间:
2012-8-21 17:24
我以为,已动工项目占地面积与建筑物占地面是两回事,就算是一期开发,你也不能整个土地上都有建筑物,这个成本核算对象,应该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密度),室外道路、市政、绿化等,都应该是这个分期成本核算对象的一部分,因此,不存在少计土地面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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