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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所得税,9月份发8月份工资,按新政策计算有关政策性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8-29 15:30
标题: 个人所得税,9月份发8月份工资,按新政策计算有关政策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作者: 纪若愚2010    时间: 2011-8-29 15:47
标题: 观后感
将新税率和新扣标准都标上多好,可以做为查阅的文档保存一用
作者: 小狐狸ff    时间: 2011-8-30 08:56
  个税税率改革前后对比
现行税率表改革后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扣除数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1不超过1500元的3%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30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 本帖最后由 小狐狸ff 于 2011-8-30 08:58 编辑 ]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8-3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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