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打印本页]
作者:
梁野税官
时间:
2011-8-24 08:53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8月22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8-24 09:00
第一时间顶上,谢谢楼主,我也在查,终于出47啦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8-24 09:04
这才是真正的47号文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1-8-25 11:11
对,这才是真正的47号文,9月1日开始实施
作者:
lilihw520
时间:
2011-8-27 17:24
标题:
标题
自己找自己麻烦,一条规定,弄得国税和地税一起插手,最后,吃亏的还是纳税主体。
为什么要发这条文,出于什么目的?有待高人解答
作者:
烟花九月
时间:
2011-8-30 14:38
感谢楼主的奉献
作者:
yanlu888
时间:
2011-12-5 18:49
感谢楼主的奉献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2-22 20:45
期望解析一下!!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