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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房地产新31号文对毛利率确定的授权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panison    时间: 2011-8-23 16:41
标题: 请教:关于房地产新31号文对毛利率确定的授权规定
依据“新31号文,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对毛利率确定的授权,限于“各省、自治、直辖市”级别的税务机关。

    今天,拨打12366(山东国税),咨询的结果是,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人工服务MM还是通过咨询后,再告诉我的。

    今年5月份,因项目未完工,年初请中介机构做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毛利率比上一年多了5个百分点,问中介机构,说是国税局定的,没有文件,问主管国税领导,说就订的这个数,我们要文件,说是秘密。

    清教各位:真是这样吗?

[ 本帖最后由 panison 于 2011-8-23 16:45 编辑 ]
作者: 蒙濛    时间: 2011-8-23 17:28
好啊好啊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8-23 19:09
实际情况是,各个县市都在制定自己的毛利率,没办法,他说多少就是多少了
作者: 图兰朵    时间: 2011-8-24 16:52
每个城市有自己的规定,还是要看看这方面的文件规定
作者: lifanjun    时间: 2011-8-25 10:56
还不知自己地方的毛利率是多少,呵呵
作者: 蓝色苍穹    时间: 2011-8-25 11:33
各地方情况不一样啊
作者: panison    时间: 2011-8-29 16:28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谢谢!

我在国家税务局网站也咨询了一下,回复的是 “您所提交的这个问题,已交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理,请您等待回复。”

嘿嘿,根本不必指望有回复。

有些涉及地方税收利益,只好打打太极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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