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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食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1-8-15 10:39
标题: 职工食堂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公司新开设一职工食堂,供员工免费用餐。据目前了解,针对食堂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单独建账,自收自支,盈亏并入公司;二是直接从公司账务上处理。这其中涉及到的会计处理,网上的看法也是层出不穷。具体该怎么操作比较好,希望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另外,针对购买蔬果不能取得发票的问题,咨询过税务局,可以使用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的原始单据代替,我们这里的税务机关是予以认可的。
作者: 陈旭    时间: 2011-8-15 11:21
对公司开设职工食堂,直接从公司账务上处理比较合理,一是对各项支出直接记入福利费,二是对无法取得的发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白条。
作者: 陈旭    时间: 2011-8-15 11:23
个人操作:对公司开设职工食堂,直接从公司账务上处理比较合理,一是对各项支出直接记入福利费,二是对无法取得的发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白条。
作者: 琳琳7788    时间: 2011-8-15 17:29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同意楼上的,公司也是这么操做的
作者: 宇辉地产    时间: 2011-8-15 17:44
对公司开设职工食堂,直接从公司账务上处理比较合理,一是对各项支出直接记入福利费,二是对无法取得的发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白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白条”不能入账,并且不能在税前扣除。
作者: 691439143    时间: 2011-8-15 17:46
我们公司也是白条可以入账的。
作者: 工作愉快    时间: 2011-8-15 23:22
真实合法凭证可以税前可除
作者: 五味和    时间: 2011-9-15 14:40
白条入帐不可以的吧
作者: 森晨    时间: 2011-9-25 20:44
我公司也是白条入账的。
作者: yangyp197707    时间: 2011-10-18 10:28
可以先学习一下
作者: 开心的云    时间: 2012-6-1 23:55
宇辉地产 发表于 2011-8-15 17:44
对公司开设职工食堂,直接从公司账务上处理比较合理,一是对各项支出直接记入福利费,二是对无法取得的发票 ...

同意5楼看法
作者: 开心的云    时间: 2012-6-1 23:56
开心的云 发表于 2012-6-1 23:55
同意5楼看法

白条入账税务不认可的
作者: 2010xcznh    时间: 2012-8-30 10:03
白条是不可以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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