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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房屋到期未收到房款,是否应确认收入 [打印本页]

作者: 乐宝贝    时间: 2011-8-10 17:53
标题: 关于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房屋到期未收到房款,是否应确认收入
请教高手,我公司销售房屋,以分期付款方式签订销售合同,比如2011年8月10日销售一房屋100万元,首付款30%,2012年3月9日第二次付款40%,2012年8月9日第三次支付房款30%。合同约定:至2012年8月9日前支付房款100万元整。如果到2012年8月9日未收到全部款项,我是否应按照100%来确认收入?如果不确认收入会存在哪些涉税风险?请哪位高人指点,谢谢!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1-8-11 08:36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作者: 家乐    时间: 2012-8-5 16:22
是不是应该先区分一下是预售房还是现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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