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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壁炉采购的票据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11-8-10 14:13
标题: 壁炉采购的票据问题
各位大侠:
  请教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单位与一家生产壁炉的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对方除了供货还负责安装,他们也有安装资质,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的合同中也写明了设备款和安装费款。不过,他们只能给我们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安装费在内),没有建安业发票,我们用增值税普通可以直接入账吗,会不会涉及甲供材补税的问题。谢谢。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8-10 15:49
坐等大家来回答。。。。。。。呵呵,谢谢7群的朋友们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8-10 16: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8-10 16:17
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这个问题应该没有什么悬念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8-10 16:21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存在的税务风险为:安装部分金额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1-8-10 17:23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存在的税务风险为:安装部分金额不得在成本中列支,这观点我不赞同.我认为如果只是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反倒有不能列支的风险.因为安装的营业税没交.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11-8-11 08:24
老大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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