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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打印本页]

作者: sawen    时间: 2011-8-9 17:05
标题: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假设商品房原总价99万,分摊后:商品房98万,空调1万。那商品房发票开成98万?确认售房收入为为98万?但售房合同上写99万呀?这如何是好?
请各位高人指点迷津。
作者: 明小明    时间: 2011-8-11 09:33
房98,空调1,说明不是买一送一。说明1作为其他收入? 如果 房收入99。空调送,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作者: 大胖宝宝呀    时间: 2011-8-14 11:56
不同意 楼上代扣个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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