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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话说利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杨汉林    时间: 2011-8-8 14:58
标题: 话说利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2)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就这个条款规定是非常有意思的: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使用了“发生的”“支出”两个词汇,说明“借款利息”扣除的提前必须是有经济利益(资金)流出,而计提的“借款利息”并没有产生经济利益流出的行为。
2、“准予扣除”——所谓“准予”就是表示准许,同意。也就是说《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凡是使用“准予”扣除的条款都是属于按规定授权给企业可以扣除的行为。但是企业必须遵守规定程序时授权行为才成立。
3、在第(一)款中,使用了“利息”这个词汇。而在第(二)款中,使用了“利率”这个词汇。也就是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扣除金额,按“利息”,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扣除金额,按“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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