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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销售差价支出可否适用佣金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1-8-7 17:51
标题: 房产销售差价支出可否适用佣金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为办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五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作者: 燕岛秋湖    时间: 2011-8-7 17:52
怎么弄“本帖需要回复才能浏览”呀?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8-7 20:52
是不是应该总结得更全面一些,不是仅仅限于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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