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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税法的理解不同,是否要交税及滞纳金 [打印本页]

作者: 蒙濛    时间: 2011-8-3 10:48
标题: 对税法的理解不同,是否要交税及滞纳金
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与税局对税法的理解不同时,税局要交税,是否也要交滞纳金。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1-8-3 14:20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我想,你读后,对上述问题应该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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