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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武汉-狂人    时间: 2011-7-29 14:13
标题: 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
近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讨论帖子。
居然有许多朋友说它不合法或者失效了,还说造成许多冤案等等,其实是他们对税总堵住了某些“税务策划者”的财路所做的发泄情绪而已,为了说明此文的前世今身,我从借用朋友的文章方法分析一下:
从目前中国境内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实务和实践来看,股权转让意图规避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或者筹划,大行其道。但是,大家经常这样做或者选择这条路径,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就能绝对规避高额税费,反而搞不好弄得进退维谷。希望企业策划时引以为鉴。下面是具体内容,请参考!
【背景和示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到国土部门属下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再在其土地所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间涉及土地转让的税费,转让金大约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税,成交价的3%,以及其余零星费用。土地成交价往往金额巨大,随之交易税费一般亦为数不低。为省税费,有的土地交易双方不愿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转让原土地权利人(公司)股权的方式,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通过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 本帖最后由 武汉-狂人 于 2011-7-29 14:29 编辑 ]
作者: gossip    时间: 2011-7-29 14:28
原创!怎么感觉有点眼熟
作者: 武汉-狂人    时间: 2011-7-29 14:29
转来的,我在上面注一下
作者: zhouxiaoyu2857    时间: 2011-7-29 14:39
看看看看
作者: syong12345    时间: 2011-7-29 14:50
woyaoxuexi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1-7-29 16: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不属于有效文件.你不信,反正我信.
作者: 喻俊    时间: 2011-7-29 16:46
问题都是有的
作者: 一路前行    时间: 2011-8-1 20:51
存在就是合理的
作者: scgezi    时间: 2011-8-1 21:20
转来的,我在上面注一下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8-1 22:57
学习一下,辨明是非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8-2 08:03
追随狂人的脚步。。。。。。。。。
作者: 夏天的雨02    时间: 2011-8-8 11:47
标题: 问题都是有的
问题都是有的
作者: SHARLEEN333    时间: 2011-10-26 17:25
GOOD


作者: crazyhui001    时间: 2011-11-16 15:06
感觉眼熟。。。。
作者: seasea    时间: 2011-11-19 13:24
学习一下,
作者: 宇辉地产    时间: 2011-11-19 14:28
正要这类资料恶补。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1-11-19 20:14
不管原创还是转帖,分享给大家就是好同志,强烈建议狂人以后收费“但是我最好除外”
作者: 马苎_нoнo..!    时间: 2011-11-30 22:07
谢谢
作者: cxp6893    时间: 2011-12-18 15:08
学习进步
作者: 南苝其人    时间: 2012-1-14 16:10
学习,谢谢
作者: SHARLEEN3    时间: 2012-3-24 15:45
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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