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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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新的规定执行,同时废止了原有的国税发[2003]83号有关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政策新规定
同工业、商业企业预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样,房地产企业也同样存在预售方式销售开发的产品。其区别在于:房地产企业所开发产品的跨期长、金额大,特别是大面积、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如果按会计制度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必然极大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并且会形成税收的大起大落。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均衡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在新出台的规定中指出:对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房收入时,采取预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将房地产企业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现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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