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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变更法人后企业的房产、土地不需要缴纳契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11-7-15 21:09
标题: 企业变更法人后企业的房产、土地不需要缴纳契税
企业变更法人后企业的房产、土地不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7-15 22:34
哦,原来是这样呀
作者: 光头无奈    时间: 2011-7-16 19:54
房产新人,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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