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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争议:诚意金、订金、定金、认筹金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熙宝贝    时间: 2011-7-15 10:02
标题: 争议:诚意金、订金、定金、认筹金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何为“认筹金”  “认筹”是个舶来品,灵感来自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在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销售时,“认筹”的购房者再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9年8月通过拍卖方式获取土地一宗,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土地价款为1亿元,约定于2009年11月付清。该公司拟建设电梯公寓20万平方米、商铺2万平方米。2010年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工期为18个月。3月中旬,工程正在进行地下室的施工,开发商还没有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多购房准业主在“申请vip会员可以享受优惠房价”的诱惑下,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仅凭“vip会员申请书”,就纷纷缴付“诚意金”订购房屋。该房地产公司共收取“诚意金”5000万元,大大缓解了开发建设的资金压力。
  那么,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5000万元,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会计上:在“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间游走
  新会计准则中对“预收账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销合同基础上的。
  新会计准则中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仅仅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仅具有暂收应付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比较适宜。
  税务上:绕行“应税收入”,绕过所涉的税
  1、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营业税
  (1)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以下几点:
  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应该缴纳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时,应税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
  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而“诚意金”与“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没有相关税务文件规定“诚意金”需要缴纳营业税,只有关于“定金”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就具有了纳税义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企业收取“诚意金”时,是没有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也就说不上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了。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准业主收取的“诚意金”,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土地增值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制度。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是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分析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不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同样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基本条件是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企业收取“诚意金”时,根本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对企业和购房者而言,“诚意金”是不受《合同法》保护的,随时均有可能退还。所以,“诚意金”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收入,仅仅是暂收应付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从会计处理角度看,应该纳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而不应该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从税务处理来看,“诚意金”5000万元仅仅是暂收应付款项,根本不是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1-7-17 09:56
回答的很精彩!!!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7-17 21:44
上午就看到了,没时间拜读,现在终于找到了
作者: 小汝    时间: 2011-7-18 10:26
不错,很好!
作者: jackie_fei    时间: 2011-7-19 09:53
很不错,解释很清楚
作者: qw7889    时间: 2011-7-22 13:31
不错,很好!
作者: wxd101288    时间: 2011-9-11 08:13
这个用意思哈
作者: dragonst    时间: 2011-9-12 16:52
楼主的争议是啥意思。。?
是拿出来讨论还是解释内容

作者: 大奎    时间: 2012-3-7 15:39
不错。辛苦了。
作者: 小苇不会爱    时间: 2012-3-12 16:07
很好,不过我一直做的是预收账款。。。其实应该是其他应付款。。坑爹啊、
作者: HNKJR    时间: 2012-3-20 08:40
很精彩!!!

作者: LJL51618    时间: 2012-3-20 08:54
说的挺好,但主要是税务怎么解释
作者: whx_2003    时间: 2012-3-20 11:18
辛苦楼主了。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2-3-20 11:26

作者: 392585011    时间: 2012-3-20 17:05
不错,很好
作者: gxbshg    时间: 2012-3-25 17:58
应放到其他应付款,但是就怕某些人不讲理,呵呵
作者: wpjmymm    时间: 2012-3-25 20:35
但税务在执行的时候不是这样的啊,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2-3-25 20:59
文章很精彩,谢谢楼主
作者: tang-tang    时间: 2012-3-25 21:08
fywzlyh 发表于 2012-3-25 20:59
文章很精彩,谢谢楼主

我怎么没有看到答复呢,
作者: songping    时间: 2012-3-26 13:14
很有用!
作者: HNKJR    时间: 2012-4-1 08:46
回答的很精彩!!!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4863-1-1.html
作者: HNKJR    时间: 2012-4-1 09:38
分析的 是十分精彩,但不知税务部门是不是认可。
作者: wq2080    时间: 2012-4-1 10:43
学习下。
作者: smile100    时间: 2012-4-1 11:15
好,解释给力
作者: ①汎°°°    时间: 2012-4-28 10:08
明白了
作者: angelhelen    时间: 2012-5-3 14:56
未拿到预售证时,是不允许房屋销售的,这时收取所谓的意向金实际是违法的。收取了的话,如果认为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才算合同,那认购协议算不算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呢?本身收取意向金是否有法律风险,而收取之后税务又是否认可属于暂收款项而不属于预收房款,都是问题。
作者: lxj526    时间: 2012-6-4 21:47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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