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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公司之间分红的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11-7-14 16:16
标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公司之间分红的涉税问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公司之间分红的涉税问题


 
问: 1、内地公司向香港投资方分红,是否有优惠税率?代扣所得税税率是多少?依据是什么?2、若是香港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在该国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分红时,是否涉税?涉及什么税种?税率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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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1、内地公司向香港投资方分红,适用10%的代扣所得税税率,但如果香港投资方股份超过25%的,按5%代扣企业所得税。2、香港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国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分红时,按5%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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