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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楼处、样板房费用应做哪个会计科目?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 [打印本页]

作者: 武汉-狂人    时间: 2011-7-12 19:01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楼处、样板房费用应做哪个会计科目?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
【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售楼处、样板房的费用如何进行核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有多种可能。比如说,企业是通过其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处、样板房的,则通过开发成本以及开发产品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是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处、样板房的,则通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
作者: 陈旭    时间: 2011-7-12 20:57
不错,很合理的解释,学习了。
作者: 广州 一米阳光    时间: 2011-7-20 20:57
顶狂人好帖···
作者: 四川-恋恋风尘    时间: 2011-7-21 10:22
这贴子不错,学习了!
作者: 学习房地产    时间: 2011-11-14 12:12
上面说得没错,不过如果是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处、样板房的,则通过开发间接费用核算,在新的2009年31号文件有说明
作者: dekhtk    时间: 2012-2-21 09:36
看看吧
作者: 黄尚练    时间: 2012-5-10 12:51
现在政策不一样的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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