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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公司代收燃气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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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7-7 15:01
标题:
房产公司代收燃气费的处理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找到税收政策做依据
,
先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
(2006)31
号文件
“
(四)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
对你公司所说的代收燃气费如果不开具自己的发票,而是由燃气公司直接开给业主的收入应作为代收代缴款项处理,不确认所得税的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再说营业税,根据财税发(
2003
)
16
号
“(
十九
)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但请注意这个文件限定的主体是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对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款项没有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上述规定明确了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额。但是国税发(
2004
)
69
号规定
“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
因此,代收款项除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都应一并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不考虑谁出具票据及会计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您说的代收燃气费属于价外费用,要缴纳营业税。
个人建议还是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付可以按照材税(
2003
)
16
号文件的精神处理。
作者:
wytxx521
时间:
2011-7-10 17:01
一并征收,价外费用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8-28 20:14
涉及营业税!
作者:
5-20-xu
时间:
2011-8-28 22:46
没错,这些费用最好还是用物业公司来代收代付!!
作者:
宝Happy
时间:
2012-4-19 14:05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作者:
xky135
时间:
2012-4-19 16:24
学习学习
作者:
lzj1020
时间:
2012-6-15 14:44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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