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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房地产公司向私人老板借款的利息处理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1-7-6 17:01
标题: 关于房地产公司向私人老板借款的利息处理问题?
我公司由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迟迟开不了盘,从而导致自有资金不足。公司先后向几个私人老板借入了几百万资金,请问这些资金的利息我公司支付后,对公司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有什么影响?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7-6 17:27
完工后的,借款利息是不允许资本化了,也就是只能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债资比例,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就不能扣除了,对所得税有影响,税前扣除要记住利息应该不超过同行业商业利息。对土增来说,对非金融机构,如果无法证明,那就很遗憾了,只能以10%加入
另外,你乱回复我帖子。我写的那么投入,你说我写的事什么意思,明显没意思嘛
作者: 波音公司    时间: 2011-7-6 19:24
谢谢财务匪兵!......。你的帖子我真的没看明白!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7-6 22:28
二楼的回答基本很明了了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7-7 08:06
这个是那个明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明确:(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作者: 黄珊    时间: 2011-7-11 16:47
借款现在是不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可以允许扣除呀。大家交流一下!
作者: 海浪花    时间: 2011-7-14 11:20
对于这个问题,我专门咨询过税务专管员。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可以按(地价款+开发成本)*10%扣除。但对于所得税而言,不仅要符合所得税限额的规定,还需要凭借款合同到税务局代扣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作者: ak0369    时间: 2011-7-21 17:00
借款是不是要看出借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公司向非金融企业的关联方借款:关联方行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2:1,而向其他私人借款应是不存在此比例问题
作者: 黄珊    时间: 2011-7-21 17:05
按相关规定执行操作
作者: tyclang    时间: 2011-7-25 21:45
我公司也有类似情况,谢谢2楼的回答。
作者: 宝Happy    时间: 2012-4-8 17:05
各楼的辛勤拉
作者: 李会5288    时间: 2012-4-9 09:50
你们好像都没考虑付利息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作者: 想鱼非非    时间: 2012-4-9 10:31
对,但是入账也要正规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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