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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入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含笑    时间: 2011-7-6 10:35
标题: 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入成本
几人合拼的房地产公司向股东(其私人单位)借款,所产生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7-6 11:05
如果向股东借款(股东为单位),凭税务局Dai.开的利息发票,在税前扣除.如果向股东借款(股东为个人),凭税务局Dai.开的利息发票,而且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所产生的利息费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只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之一.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1-7-6 11:47
不能。。。。。。。。。。。。。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7-7 08:50
我倒是觉得未完工的时候,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的。能不能资本化,主要看资金的用途和时点
但是无法提供证明,只能以10%来进,同时需要说明
作者: 希南    时间: 2011-7-7 08:5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似乎不能啊
作者: 1120971696    时间: 2011-11-9 08:25
有点复杂
作者: dengwadengwa    时间: 2012-7-22 13:41
能按照1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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