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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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月
时间:
2011-7-2 21:53
标题:
关于业务招待费
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没发生收入,而发生了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税前按60%扣除吗?
作者:
清清小草
时间:
2011-7-3 09:42
不能,本年度没有收入,应该做税前调整,不能按比例扣除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1-7-3 13:19
同时不能超过当年销售或者预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按照两者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作者:
小小会
时间:
2011-7-5 17:43
这问题很经典啊,好像说是原来能现在不能了?到底怎么处理,高手指点下啊
作者:
财务匪兵
时间:
2011-7-6 09:03
这个是最新的
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收入前的建设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由于没有对应的营业收入,当年度不允许申报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在2006国税31号(已经废纸鸟)
那时候是不需当年扣除,但是可以在三个纳税年度内有营业收入后可以按规定扣除
大概是这样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7-6 15:35
是的,全额调增.
作者:
闹闹不闹
时间:
2011-7-6 15:52
不得扣除,只有到了有收入了结转成本才可以扣除吧!!我们单位每年都是做调增处理的!!
作者:
风雨之后
时间:
2011-7-6 16:20
按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但不超过销售或预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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