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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副产品加工业税收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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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兰
时间:
2011-6-23 09:26
标题:
农副产品加工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特点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分布广泛,主要包括食品制造业、酒类制造业等,这些企业以收购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一般经过简单加工销售给消费者或未经加工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其生产工艺相对简单,技术水平要求不高,科技含量较低、产品附加值低;由于农产品的生长特性决定其收购一般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原料存放有一定的时限性;同时存在有收购方式复杂多变、收购对象多且零散不固定,付款方式多为现金支付等特点。
二、经营流程
由于收购的具体农产品种类、收购对象不一样,相应的收购方式、方法及其收购流程也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本地收购。即售货人将所售货物送到收购单位,收购单位予以验收付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收购企业距农产品生产地较近,收购所需农产品数量大、产量低且收购对象较多的企业,如国家粮食储备企业收购的小麦、粮油加工企业收购稻谷、大豆、菜籽以及食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猪等。其收购流程如下:1、取现,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从当期取得经营现金中提取备用;2、入库,收购企业对所购买的农产品进行过磅检验清点入库;3、开票,以送货人或交货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为销售对象,以收购的农产品数量、实际价款为内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4、支付货款,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农产品生产地实地售价相当。开票和支付货款一般同时进行。收购价款一般为一次一清,个别也有累计支付的情况发生。
(二)实地收购。即收购单位委派人员(可能不是本单位在职职工)深入到农产品生产地进行实地收购,其收购价格采用入厂价,由售货方负责组织运输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地距农产品生产地较远,收购所需农产品产地相对集中的企业,如调味食品、粮油加工、纺织加工企业收购的八角、芝麻、小麦、大豆、玉米、稻谷、菜籽、蚕茧等。其收购流程如下:1、取现,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从当期取得经营现金中提取备用;2、汇款,将所需款项汇至农产品生产地收购人员的银行卡上;3、支付部分预付款,一般先预付50%的价款,此价款一般按“到厂价”计算,包括运输费用等杂费。“到厂价”和生产地售价有一定的差额。差额的大小由距离远近决定;4、对所购买的农产品进行过磅检验清点入库;5、开票,以送货人或交货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为销售对象,以收购农产品数量、“到厂价”金额为内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6、支付货款,支付货款和开票一般同时进行。采用预付款形式的开票时将剩余收购价款全部付清,个别情况以后付款。
三、税收检查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收购业务真实,但不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1、票面缺目漏项,个别收购者开具收购发票不填写售货人姓名、售货人身份证号码等。
2、随意编造身份证号码。
3、从多个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但合并开具收购发票且没有收购农产品清单。
4、从农产品中间经营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副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副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一是企业本身发生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但在开具收购发票时采取多计数量或提高单价等手段超出真实交易额虚开收购发票;二是企业未发生任何收购业务,自行编造业务,虚开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三是企业虚构收购业务和生产、销售业务,骗取出口退税以及虚开、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企业将收购及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大量费用挤入收购金额抵扣税款。
(三)“仓库保管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登记不及时,不明细,货物保管存放不规范,核实存货难,坐支现金行为时有发生,工资核算混乱以至残缺不全,能耗记录不完整等。
(四)企业以“以产定收”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此类企业一般具有2本帐)。
四、税收检查思路及检查方法
检查思路:针对目前该类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在税收检查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企业“仓库保管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结合企业定期盘库情况、供货登记情况、发票开具等资金流、货物流来初步判定收购农产品的真实性,从而核实进项税额可靠性;以农产品的收购、耗用、销售为链条,辅助工资、能耗等,根据所耗用农产品数量(重量)确定其产成品产量,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倒推其销售量,分析其销项税额,从而实现对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全面监控;以工资、能耗、资金状况、设备生产能力等因素来分析其生产产品的真实性,防止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检查方法:查前分析查中固定证据
1、“以产控进”,对企业的主要销售对象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可根据当期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农业产品投入生产前因整理挑拣而发生的正常损耗率推算企业农业产品的采购量,重点对企业农业产品的购进情况进行检查。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当期投入生产的农业产品数量÷当期产成品完工数量
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量=期末农业产品帐面库存量+当期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1-正常损耗率)
本公式适用于选用经整理挑选后的农业产品计算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的情况
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量=期末农业产品帐面库存量+当期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量
本公式适用于选用未经整理挑选的农业产品计算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的情况
分析: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量小于企业帐面农业产品采购数量,企业可能存在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
2、“以进控产”
对企业的主要供货对象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帐面农业产品的收购和耗用数量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可根据当期帐面耗用农业产品数量、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推算企业产成品的生产完工数量,重点对企业的产成品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计算公式为:
测算当期产成品生产完工数=期初帐面库存产成品数量+当期帐面耗用农业产品数量÷单位产成品耗用农业产品定额-期末帐面库存产成品数量
分析:如果测算当期产成品生产完工数大于企业帐面产成品完工入库数,企业可能存在销售产品未记或少记销售收入、销售农业产品少记其他业务收入、农业产品非正常损耗未转出进项税额等问题。
3、实地盘库
盘存的产成品库存数<产成品帐面数
分析:可能存在发出商品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
盘存的农业产品库存数<农业产品帐面数
分析:可能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
4、现金提取支付比
现金提取支付比=当期收购农业产品从银行提取的现金总额÷当期实际支付的用于收购农业产品的现金总额
现金提取支付比过低,企业可能存在大量坐支现金的情况,应作为监控的重点。
5、资金支付
测算当期农业产品采购金额=当期收购农业产品支付的现金总额+当期收购农业产品支付的银行存款总额+已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农业产品但尚未支付货款的金额
通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变动情况推算企业的农业产品采购额关键是要把住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关口,在调查时要注意尽可能多地收集企业的银行帐户信息,通过核查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收支情况和收支规模发现疑点问题。
6、对大宗农副产品收购业务要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进行异地协查,对收购发票填开金额过大,且居民身份证属本辖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可以与当地公安经侦联系实行网上确认发票填开的真实性。
五、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项目
1、农业产品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2、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相比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的问题;
3、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或价格的问题;
4、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核对出售人的身份、农业产品自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5、纳税人的资金规模、仓储能力等与其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6、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7、投入产出比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8、单位能耗与产量、收购数量是否匹配;
9、辅助材料(如包装物等)的耗用量与产量是否匹配;
10、农业产品的购、销(领用)、存的数量是否匹配;
1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下脚料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全部申报;
12、调查销售渠道,对纳税人开出专用发票的接受方进行调查,核实双方交易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行为;
13、纳税人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销业务是否相符
汽车销售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目前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特点及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我省汽车经销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大多数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汽车经销行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建立“4S”店,“4S”即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块业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既有整车、配件销售,也有售后服务和汽车修理。三是单位价格高,资金投入量大。一般汽车的单价均在十万元左右,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大量的资金。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处于兼并整合期,世界各大知名品牌纷纷到我国投资、合作建厂,加上我国自主知识品牌的民族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各汽车经销商纷纷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角逐,经营风险加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经销行业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势头,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管理部门,究竟是汽车行业自身的问题,还是税务管理上存在有漏洞?根据我们的检查结果来看,归纳和总结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利润偏低,销售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影响增值额减少,影响了增值税的缴纳。由于受市场调节的影响,汽车销售市场经常出现销售价格不稳定现象,销售价格大浮度降低,造成近10万元的车价毛利率有时只能达到0.5%到0.6%,甚至可能在进价的基础上稍加价即销售。再加上费用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如水电费、日常办公中的购进、运输费用等,是造成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二)销售收入中有部分商品享受免税政策,使税收负担率偏低。由于国家对农业、农机产品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这样就是总收入中所含的增值额减少,造成应税收入降低,影响了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下降,少缴增值税。
(三)年未库存数量增大,增大当期的进项抵扣税金。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4S企业被所销售的汽车集团公司确定为二级经销商,按照集团要求库存商品必须达到年销售数量的15%,形成期末库存比期初库存增加,造成税负下降。其他中小型销售商也存存此类情况。
(四)隐瞒汽车经营收入偷逃税收,造成账面税负偏低。
一是汽车经销实行按销售量返利,税务机关难以掌控监督,部分纳税人将其隐瞒;二是纳税人通过将豪华型改作普通型或改小汽车载重车型来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造成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造成申报的应税收入下降,应缴税金减少,是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又一原因。
二、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如我局在对某公司的检查中就发现其销售小汽车一辆收入71,623.93元,而当月其它同型号的小汽车销售价格为77,435.90元。更有经销商甚至对“关系户”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二)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这是汽车行业普通存在的、也是最主要的、又是最难于核实的偷税手段。如某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汽车配件,汽车修理所需配件名义上由修车人到配件门市自行购买,实际上是公司统一管理,将配件收入单列,将配件款项直接划到配件门市,而配件经营部则按定额纳税,从中大量偷税。
(三)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不记收入。为增加利润,很多经销商售车的同时,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但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对这项业务不能正确核算,采取各种手法隐匿收入。有的收现金不入帐,有的入帐也挂往来不做收入。
(四)采取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不计收入。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购车送礼品等种种优惠条件,实际操作中其形式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帐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帐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五)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六)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也未冲减进项税。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
(八)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做进项税转出。但少数经销商作帐时,只调整“资产”科目,不调整“应缴税金”科目;或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却长期不做帐务调整,造成多抵进项税。
三、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方向
随着企业的发展,汽车销售行业的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每天向生产厂家报送的必需资料,这就决定了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在这一销售领域的大量应用,这些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也实行电算化,因此,建议一线检查人员在调取汽车销售公司帐簿和凭证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或者U盘突击调取这些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和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并注意其银行帐户开立及资金流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使用自制收据收取客户资金。主要的检查方法有:
(一)坚持“六结合”的检查方法
1.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同时,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2.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很多,因此,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实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结合税收政策,查看费用标准。在费用支出上,企业只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比如应付工资及“三费”的计提和结转,支付与本单位无关的费用,将罚款和赞助支出等不做纳税调整。在资本性支出上,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无发票预估入固定资产账,先行计提折旧,或将应予资本化的在建工程利息进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4.结合关键环节,开展存货盘存。有些经销货车的企业,也从厂家购进配件,企业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礼品或配件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5.结合核算流程,查看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6.结合资金流动,查看账外经营。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发现异常资金流动,以此为线索,追查账经营行为。
(二)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开展检查。
1.从“往来帐”入手查低开销售发票少计销售收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作为汽车经销商销售给用户用于上牌**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车辆购置附加税和保险费缴纳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买卖双方基于共同的利益,通过汽车经销商用低开发票的形式,共同偷逃国家税费。这部分收入,企业一般在账务处理的往来账款贷方余额中反映。
2.从购进清单上审核礼品赠送是否视同销售作收入。由于汽车经销商均从上级厂家或汽车经销商处取得,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详细审核其清单,看其是属于购进汽车还是配件,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购进汽车及配件均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票面只有购进汽车一批,但从清单上发现,有购进汽车配件的情况,但入库上未发现配件,也未见配件销售,企业将外购配件直接赠送或销售未记收入,如果不从购进上入手就无法发现。
3.掌握“紧俏车”情况查提车费收入是否入帐或者全额入帐。有时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车型,汽车经销商往往向购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加价费用—提车费(也叫订车手续费),要查实提车费就必须先掌握“紧俏车”定购情况。
4.从售后服务查返还维护费用是否一并纳入核算。随着大型汽车生产厂家对于经销商经销其品牌要求的提高,4S品牌销售模式的普及,营销、售后一条龙服务,表现形式为“前店后厂”,也就是说前面是展销大厅,后面是特约维修保养车间,经销商在车辆售后保养期内对车辆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厂家全面负责,根据对多家4S店的调查结果,经销商从厂家还可以得到相当于维护费用10%的返还(大型部件,如更换发动机、更换驾驶室为6%左右)。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维修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维修费用。
5.从库存情况查对二级经销商的调拨销售。一般情况下,一级经销企业与二级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协议,根据二级经销商的销售需求确定进货数量,向汽车制造厂进货,但购进的汽车不进本公司的仓库,而是直接发往二级经销商,并根据二级经销商的收货凭证,确认该公司的库存增加,待二级经销商销售后,一级经销企业再开票做销售,而对二级经销商实际已经收到的汽车而未销售的部分未做收入处理。
6.从资金往来查汽车生产厂家给予的回扣或折让是否记收入。厂家在一年或半年的时间内,按照经销商的销售数量或金额大小给予各经销商一定的返利,即所谓的“返点”,按结算方式的不同,有的厂家直接返还现金,有些厂家在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顶货款,主要表现在以实物(经销商经销的车辆或者零部件)形式返还;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形式返还;再就是直接从经销商的提车费中扣除,形式多样,手法隐蔽,这使经销商有机可乘,而将这笔收入不按规定反映在收入总额之中。
7.从服务内容查代收手续费是否记收入。汽车信贷政策推进了汽车行业的兴旺和保险业的发展,多数汽车经销商为顾客提供按揭、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根据行业惯例,汽车保险中的佣金部分、相关车贷等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收入就流入经销商的“小金库”中,成为一种隐性收入,偷逃了税款。
8.从**保险查提成返还是否记收入。汽车销售企业一般都有**保险业务,特别是在分期付款购车时,按规定买方必须通过该公司上保险。定期或不定期,各保险公司均向汽车销售商返还一定的手续费提成,但在汽车经销商的账面上却不显示此部分收入,有些经销商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应付帐款”的贷方余额中,然后再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形式予以转出;有的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其他应付款---借款”,而且是长期挂帐;此外,现金账借方也有打白条入账的情况,写明是向个人借款,记账凭证上附着一张白条,这些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少记销售收入。
9.从购销反常查平销返利行为。部分经销商在经营中销售价格偏低,以至进销倒挂,这种经营方式已违背了企业追求利润的常理,企业对此的解释为稳住或抢占市场份额,但实际上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采用的是平销返利的方式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
10.从低价租赁费查“以物易物”销售行为。部分汽车经销商租赁其他单位场地开展销售业务,不以租赁方式表现,而是采取合作方式,经销商一方以低于正常销售水平的价格向场地提供方销售商品,实际上低价格当中包含着向场地提供方交纳的场地租赁费,从而达到少计收入的目的,而作为场地提供方也不以收取租金方式反映,省略开具租赁发票,也达到了少计收入的目的。
11.从成本费用中查捐赠物品。据调查,大部分企业附赠给客户的贴膜、脚垫、把套全部为免费赠送,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要按规定征税,一般的企业收入中不包含此部分内容,但其相应的配件和人员工时却计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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