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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对象同土地增值税中的清算单位有何区别 [打印本页]

作者: 新新相印    时间: 2011-6-16 15:44
标题: 讨论: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对象同土地增值税中的清算单位有何区别
各位大仙,讨论一下根据09年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按照其六条原则划分的成本对象与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有何区别?
作者: 新新相印    时间: 2011-6-16 17:18
呵呵,有人看没人回呢,抛砖引玉,个人认为虽然按照31号文规定若一期项目中如有多层、高层、商业、地下应分别核算,但土地增值税中的清算对象普通住宅中应含多层与高层中144平米(120平米)以下部分,非普通为多层与高层中144平米(120平米)以上部分及商业及地下。但主管机关是否会要求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呢,这是个问题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1-6-16 20:06
这个问题可以发专题了,估摸着许多房会同仁理论上明白,时间操作时不灵
作者: 新新相印    时间: 2011-6-17 10:07
怎么发专题?!09年做过一次清算,那时没现在这个项目复杂,车库并到非普通住宅里了。如今文件规定满天飞,按照09年91号文件,不同房产类型要分别核算增值额、增值率,那地下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已摊到地上去了,要是卖的话岂不只剩下交税了!!!
作者: 林海雪原    时间: 2011-6-23 13:02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一般以以对房地产业具有管理职能部门核发的证件、文书(立项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为依据。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1-10-23 15:40
恩,也想知道!
作者: lzj1020    时间: 2012-6-30 22:06
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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