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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企业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 [打印本页]

作者: 一杯愁绪    时间: 2011-5-23 14:47
标题: 房产企业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
【问题】   地产公司将开发的部份产品,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给了原土地提供商,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要将这部份房产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那土地成本如何确认?请提供参考文件。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zhanlu    时间: 2011-5-25 10:19
肯定是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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