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建活动板房发票入账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太阳燕子    时间: 2011-5-21 18:30
标题: 关于建活动板房发票入账的问题
我公司准备建活动板房用于做售楼部和工程部的办公室,现在的问题是建合动板房的公司只能提供纯粹的销售发票,
那我公司凭材料发票入成本行吗?
现在有两 种意见,一种是要对方去税局Dai.开建安发票, 凭建安发票入成本,
另一种意见是此项合同做视同混合销售,材料方面开材料发票,安装方面开建筑安装发票,凭两种发票入成本,
我现在困惑的是到底要采纳哪种意见?两种意见中,合同签订又有什么不同,会不会有什么其他的涉税风险/
作者: 银海之星    时间: 2011-5-21 21:41
问题很好值得探讨
作者: 太阳燕子    时间: 2011-5-21 23: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25
  
字体: 【大】 【中】 【小】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这个文件会影响此项处理不,我还没想明白这个文件
作者: gxnnjsd    时间: 2011-5-21 23:23
你自己看着办吧 O(∩_∩)O~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1-5-22 09:21
建合动板房的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入账。
作者: 建筑你我    时间: 2011-5-22 11:12
我是用的发票入的成本,我也在想不知道可以不?
作者: 建筑你我    时间: 2011-6-8 18:13
地税说不行,要建安发票呀?
作者: 太阳燕子    时间: 2011-8-2 15:19
我们还是开了建筑发票,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