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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地下人防车位涉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onkee    时间: 2011-5-20 09:02
标题: 地下人防车位涉税问题
我公司打算把地下人防车位拿来出租,想了解这涉及到哪些税?本人认为涉及到“房产税、营业税和附加”不知对不对,还请高手指教下!
作者: muying    时间: 2011-10-19 10:04
也想知道?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4-6 19:40
了解一下!!
作者: songping    时间: 2012-4-17 13:46

作者: jly1a    时间: 2012-5-8 14:14
应该是吧,大税种应该就这两个了
作者: 加米雪    时间: 2012-5-8 19:11
某房地产企业2009年度,出售商品房预收收入6500万元,其中,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地下车位500万元,至2009年底,该房地产企业无完工产品。该地区税务机关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该企业办税人员在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按计税毛利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75万元。

该企业的计税毛利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吗?

二、实务解答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不论是否营利性的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扣除。

根据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地下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地下车位的计税收入(含出租)无计税成本匹配,预收地下车位500万元应全额计入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6000×15%=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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