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房地产财务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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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飞虹198051
时间:
2011-5-17 15:57
标题:
关于房地产财务费用的问题
请教:我公司是刚成立的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我公司的母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此公司,两个公司的出资总额超过注册资本2000万的部分达到了2600多万,公司领导的意思是按照关联企业借款计提财务费用,这样做可以吗?需要补充什么合同或手续?我查看了相关资料关于关联企业借款这块得税前扣除比例说法不一。请教大家。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5-17 19:29
不超过4000万合乎规定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作者:
飞虹198051
时间:
2011-5-19 09:25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为什么是4000万?具体是根据什么税法依据?请告之
作者:
xszz
时间:
2011-5-22 12: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颁布时间:2008-9-19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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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
金融
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作者:
xszz
时间:
2011-5-22 13:21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及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入,作为应税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试着分析一下这里边涉及到的利益,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见谅!!!
首先你要有正规的手续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谓正规的,除了合同协议之外,你公司在向其他企业支付利息时,应要求先收到税务局Dai.开的发票后付款。很明显,没发票的话税局不会同意你税前扣除的,而有了发票的话,你这里扣除了,关联企业就要增加收入,他要调增所得税,而且还要交营业税及附加.
比如你这里多出来的600万(就按一年整来计算),按现在一年期贷款利率6.4%(超出的部分不予扣除,有龟腚的),600*6.4%=38.4万.你这里可以调减(税前扣除)38.4万.
你的关联企业,营业外收入38.4万,交营业税及附加:38.4万*5.5%=21120.
所得税调增和你调减的一样.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没有印花税.
除非关联企业一直亏损,调增调减都不影响所得税的情况下,才会划算.否则你这边调减的他那边调增,顺便还要多交一些给税局.
说得有不对的地方大家别骂我哈,我也是新手,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以上只是我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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