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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借款利息的发票必须由税务局Dai.开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米其林    时间: 2008-6-13 15:33
标题: 借款利息的发票必须由税务局代开吗?
本企业向股东单位借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股东单位收取利息时,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因为股东单位被税务局认定为服务业企业)。现在本企业拥有借款协议、借款往来的单据和股东单位开具的利息发票。这笔借款利息是否能税前列支?是否一定要股东单位去税务局让税务局Dai.开利息发票?如果必须,请问有何税法依据?
作者: 米其林    时间: 2008-6-13 15:35
补充一点,本企业在江苏省,而股东单位在上海。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6-13 16:56
能够税前列支,但是注意关联方利息有限制
作者: 一品草根    时间: 2008-6-16 16:42
米其林,我和你蛮像的~~本企业在江苏省,而股东单位在上海。我在常州的
我们也有这个情况,也是问股东方借款,然后付利息。对方也是开的服务业发票

实务中,常州税务局也是让股东提供利息收入凭据(在上海税务局的开具发票),但实际上股东方只能提供服务业发票,而且股东方辖区的税务局说,服务业发票就是证明你已经交过税了(很敷衍)。以上就是我遇到的问题~~相信和你一样。目前我没找到直接相关的文件支持
接下来我想谈个人理解问题。到底服务业发票和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税务局会有这个业务?我是这样理解的~~你可以找国务院令第136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营业税税目注释)。里面其实给了我一点启示,营业税业务一共分了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这7类,而且你会发现贷款利息只能属于金融业,不属于服务业(服务业明细没有贷款利息)。间接说明,利息不属于服务业开票业务,它属于金融保险业(实际上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开这样的发票)。而金融保险业,一般企业是不能开票的(你可以看看股东方的经营范围。我保证它没有金融保险业务),所以它只能让税务局开具发票!则让股东方的税务局开具发票是有道理的~~不知道你是不是同意我的看法。
看到兄弟对于299号文件和我理解一样,又都是江苏省的企业。帮兄弟提供些我的个人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作者: 好心情    时间: 2008-6-17 13:55
谢谢楼上这位朋友,我也学习了
作者: 梁皓    时间: 2008-7-24 09:45
能够税前列支,但是注意关联方利息有限制
作者: 咖啡男人    时间: 2008-7-24 10:34
我咨询了本地的税管员,如果是股东是法人单位的,可以由对方开票或到借款方所在地税务局Dai.开,股东是个人的,必须到借款方所在地税务局Dai.开。主要为了增加本地的财政收入。
作者: 写轮    时间: 2008-8-5 17:54
又学了一招,哈,
作者: 欣裕凯    时间: 2008-8-7 11:10
   我们公司的向总公司借款,那笔钱是总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付利息的时候总公司直接把银行贷款代扣的利息清单给我们做帐,利息由我们公司来付.有借款协议,这种情况可以税前扣除吗?
作者: 王者风范    时间: 2008-8-7 18:50
08年浙江省新规定,单位间借款利息必须到税务部门开具专用发票,利息支付方方能在所得税中扣除费用,新规定,其他省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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