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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新31号文预提(应付)费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wjcpa    时间: 2011-5-15 09:17
标题: 急!新31号文预提(应付)费用问题
请教一下老师:根据该文,是否可以如此理解,除列举事项外,其他应付未付款项均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呢?如当年发生实际发生广告费500万(在限额内),取得了500万的广告发票,但因资金困难只支付了300万,到12月31日尚欠200万,请问此200万,当年可以税前扣除吗?谢谢老师解答
作者: 听-海风    时间: 2011-5-29 12:01
我的理解:因为发票已经开出,随时要支付的,而且也已经计入销售费用和应付账款中了,只是因为资金困难,没有支付,但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一切要素,怎么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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