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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费用的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南山    时间: 2011-5-13 14:40
标题: 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费用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费用的扣除

[ 本帖最后由 南山 于 2011-5-13 15:12 编辑 ]
作者: 南山    时间: 2011-5-13 14:56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对于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在5%以内计算扣除.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1凡是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2凡是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纳税人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 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作者: 毛豆1209    时间: 2011-5-13 16:21
学习了,感谢楼主
作者: 千山我独行    时间: 2011-5-13 17:09
不错吧好帖谢谢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1-5-13 23:27
你这不是在浪费网络资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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