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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0年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资料--合同与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唐海云龙    时间: 2011-4-27 09:26
标题: 2010年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资料--合同与纳税
第一讲 职工薪酬及劳务报酬合同与纳税
第二讲 采购合同与纳税
第三讲 销售合同与纳税
第四讲 筹资合同与纳税
第五讲 投资合同与纳税
第六讲 捐(受)赠合同与纳税
第七讲 工程装修合同与纳税
一、职工薪酬的内容
(一)会计准则表述
 
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

1
、工资薪金;

2
、工资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3
七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4
、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5
、辞退福利: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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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与纳税
1、税收政策

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1: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syl3721    时间: 2011-4-2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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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jjun_go    时间: 2011-4-2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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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苏    时间: 2011-4-27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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