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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内部资金中心利息所得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無聊    时间: 2011-4-19 17:05
标题: 房地产企业内部资金中心利息所得税问题
有自己的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整个集团公司的资金池

面临的问题是,由资金中心向子分公司调剂资金产生的利息,各子分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法抵扣,因无法取得相关合法票据。(调剂资金来源多样,有集中的项目资金充裕的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上级单位借款等等,无法区分资金来源)
  求助,如何处理?
作者: 無聊    时间: 2011-4-19 17:05
自己先顶下
求高手帮助a !!!!!!!!!
作者: lmzmao    时间: 2011-4-19 17:20
坐等高手。。。。
作者: zcq76    时间: 2011-4-19 22:39
同上,我也有这问题。
作者: 笨鱼    时间: 2011-4-20 08:53
同坐同坐
作者: alida    时间: 2011-4-20 11:12
使用公司自己的充裕资金,那按集团资金管理中心与各子公司协定的资金借用利息率来计算,而由集团去税局开具资金使用成本的发票,其营业税率也只有5.5%,而相对可抵扣所得税率25%来讲小多那。对于银行贷款、外部借款的资金如何分流,其在使用贷款与借款用途上已经说明那用在哪方面,对于其资金管理中心对此贷款与借款折借与子公司用,那也只能按其是集团的闲置资金来对待,不知上述说明是否合理,大家一起讨论
作者: 無聊    时间: 2011-4-20 17:34
6楼的说法和我们初步的建议差不多,就是由税务局Dai.开发票
现在主要是没有合法票据,实在不行的话,只能Dai.开发票了,这部分无论在土增清算还是在所得税汇算时税务局都有权利让你调增的
崩溃啊~~~
作者: mhf1982    时间: 2012-6-27 14:31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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